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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6-17 16:30 来源:台州市财政局  点击:

台财经发〔2024〕28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城乡发展局: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制定了《台州市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台州市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台州市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台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收到补助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建设局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各区(含台州湾新区,下同)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指导部门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牵头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间,根据中央及省级要求适时调整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八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上报并经核定的上年度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间)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上报并经核定的上年度城中村拆除新建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户数)、整治提升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整治提升户数)、筹集安置房套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改造投资额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区上报的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计划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绩效目标后,根据市建设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情况,在30日内将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等形式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各区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资金缺口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各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各区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内容、程序和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管理。

各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经发〔2022〕11号)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经发〔2022〕77号)涉及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