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3-25 14:59 来源:台州市财政局  点击:

发文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

文号

台财金发〔2025〕1号

发文时间

2025-03-21

实施日期

2025-04-30

统一编码

ZJJC12-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工作中心,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发展中心联合制定了《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定义。

1.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2.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3.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资金来源。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主要来源为每年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和市县两级政府可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可来源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入股资金及无偿捐赠资金,探索多元化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台州市内依法经营,经年审合格且符合支持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条件。

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4.加强业务风险控制,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度累计代偿率不高于5%。

5.积极配合监管工作,按时报送各类业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三、支持政策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全市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开展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补偿时间范围内月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风险补偿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机制。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全市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开展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以平均担保费率0.75%作为基准,对实际费率低于基准的部分给予保费补贴。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

在统筹宏观经济形势、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视情况补充资本金,保持资本实力与担保能力相匹配。

四、奖补程序

(一)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程序。

由市金融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另行发文组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

(二)资本金补充程序。

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方案,市金融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为可行且确需补充资本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启动增资扩股程序。

五、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绩效管理。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和资本金补充机制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管理。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按照业务属地原则给予相应支持。若与市级原有政策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