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台财基发〔2025〕3号 |
发文时间 | 2025-07-23 | 实施日期 | 2025-08-23 |
统一编码 | ZJJC12-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台州市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
台州市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实落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遵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暂定至2028年。届时将根据上级相关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四)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下达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各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和使用管理,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配套、预算执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上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负责。
(五)各区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村级组织、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统筹使用专项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应。
(六)专项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专项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资金拨付时已明确产权归属的以外,原则上归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享收益。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七)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和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两大类。
(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1.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安装、环境美化等(不含农户院内和房屋外立面美化提升);
3.村内坑塘沟渠整治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站或排灌站等;
4.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健身场地等;
5.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其他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为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各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安排本级专项资金用于已建成项目的管护,以确保项目长期见效。
(九)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支出用于支持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重点试点示范工作。资金使用上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原则,并对山区、海岛等经济薄弱村在项目遴选、资金安排方面予以适度倾斜。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农村基层治理、农村公共服务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在市区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级试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要求。承担市级试点任务的区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十)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下达,具体分配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分类测算分配。一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40%),二是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0%)。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并按以上比例切块分配用于两类支出方向。
(十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部分实行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各区每年可择优申报1–2个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纳入奖补支持范围。市财政局根据各区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情况和因素测算结果,将资金分配下达各区。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数量、项目配套资金投入和绩效评价得分等,权重分别为20%、30%、40%,另设10%作为基数按区均等分配。计算公式为:某区分配资金额 =[2.5%+(区村民委员会个数÷各区村民委员会总数)×20% + (区上报项目配套资金金额÷各区上报项目配套资金总额)×30% + (区绩效评价得分÷各区绩效评价得分总和)×40%]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总额。上述各项基础数据由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据以测算分配。
(十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度对各区上一年度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完成率、资金管理合规情况、项目管护及成效等方面。绩效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情况各占30%,项目管护及效益情况占40%。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较好的予以倾斜支持,绩效较差的相应减少资金安排。
(十三)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部分采取竞争立项、定额补助的方式分配。市财政局统筹制定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竞争性评审立项。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申报试点项目,经评审确定试点项目名单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每个项目定额补助的方式核定并下达资金。获得试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内容使用资金。试点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十四)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或乡镇(街道),做好与项目实施进度的衔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各区应根据下达的资金和任务,及时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未按要求使用的资金,市财政局有权收回统筹用于市区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四、预算公开与绩效管理
(十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落实预算公开要求,按照规定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六)专项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七)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的监管作用。各区财政局和乡镇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和项目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
(十八)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补助资金、社会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十九)各区要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违规将资金挪作他用。年度末未用完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市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各区财政局应当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成效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8月23日起开始施行。原《台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基发〔2020〕2号)同时废止。
(二十四)本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和台州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