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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9-30 12:46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发 文 单 位

台州市财政局  

台财基发〔2018〕4号

发 文 日 期

2018-09-30

实 施 日 期

2018-09-30

统 一 编 号

ZJJC12-2018-0004

有 效 性

废弃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林局: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7〕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9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农业局

2018年9月30日

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7〕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精神,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市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市区范围内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并要体现集约、规模、高效要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不支持异地单独兴建)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等。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管理服务设施)等。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

(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合作经营、投资或参股等项目。

(五)对不具备实施物业扶持项目的村,可在区级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基金式扶持。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的数量,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工作情况,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六条  对列入专项资金扶持的村,市级扶持资金一般每村不超过35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金额。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按照当年市级下达任务和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在每年1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条  财政扶持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财政扶持多村联合项目、基金式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可由区乡或扶持基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收益分配要全部落实到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区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要积极发挥乡镇(街道)管理作用,指导乡镇财政机构就近就地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管,协同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完善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市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6年3月15日发布的《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基发〔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

附件: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实施情况

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备注

项目名称

项目涉及村数

项目类型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实施

进度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区财政补助资金

其他渠道投入资金

实际执行数(截至当年12月30日)

1

2

...

注:

1.项目名称按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或实施方案填列。

2.项目类型可分“资源开发”、“物业经营”、“生产服务”等,提法如有其他类型,也可按项目建设相关文件填列。

3.项目进度分“已完工”、“尚未完成”、“尚未启动”情形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