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农业局联合印发了《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台州市财政局、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农业局共同制定了《台州市市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明确了台州市市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部门、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一)具体政策内容:
1、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管理部门
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市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
2、明确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不支持异地单独兴建)的物业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管理服务设施)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合作经营、投资或参股等项目。对不具备实施物业扶持项目的村,可在区级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基金式扶持。
3、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的数量,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工作情况,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等。
补助标准:对列入专项资金扶持的村,市级扶持资金一般每村不超过35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金额。
4、 明确专项资金的下达、使用管理和备案制度
下达程序: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扶持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财政扶持多村联合项目、基金式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可由区乡或扶持基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收益分配要全部落实到村。
备案制度: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按照当年市级下达任务和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在每年1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备案。
5、明确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各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积极发挥乡镇(街道)管理作用,指导乡镇财政机构就近就地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管,协同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完善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
6、明确罚则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施时间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负责解读,市财政局联系处室:基层财政管理处,联系电话0576-88206791;市委组织部联系处室:组织处,联系电话0576-88510309;市农业局联系处室:农经总站,联系电话0576-8859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