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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9-10-30 09:58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发文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

文号

台财经发〔2019〕32号

发文时间

2019-10-30

实施日期

2020-1-1

统一编号

ZJJC12-2019-0004

有效性

有效

市直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38号)相关规定,为促进我市普通高中教育科学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实现特色发展,结合市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市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均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为普通高中围绕教学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办公差旅、水电、课程改革、教学材料、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维护、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日常基本支出,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校舍租赁等资本性支出和对学生资助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二、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组成,最低标准为2000元/生•年,具体如下:

1.综合定额标准为1000元/生•年,按全年实际学生数核定;

2.单项定额包括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福利费,按年初预算定额标准核定。

三、为便于加强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述公用经费支出在 “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相应款级支出科目核算。各学校应按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不在上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另行安排,具体列报“309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和“310资本性支出”相应款级科目。

四、学校要加强对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确保经费投向合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