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台财经发〔2020〕2号 |
发文时间 | 2020-1-16 | 实施日期 | 2020-1-1 |
统一编号 | ZJJC12-202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本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现将《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市本级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资金来源审核、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监管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和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按规定账务处理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预算前期管理
第四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当征询市财政局意见。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8〕104号)规定,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单位、国有企业等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评估报告。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专项性支出项目库中单设基本建设项目库,在市发改委下达受理通知书(或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建设单位将项目情况录入项目库,未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基建资金。
第八条 市政府决定开展技术前期工作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管理办法》(台财经发〔2019〕41号),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安排
第九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政府投资年度预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在保障各领域刚性支出的前提下,结合下一年可用财力,并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坚持保续建、保重点,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单位结合项目报批和工程进度计划情况,合理预估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研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相关工作,审核、汇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征求市发改委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预算作为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定后,报市人大审批,经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预算管理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执行进度分批下达基建项目预算指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根据《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5〕55号),由建设单位分期将基建资金拨付至集中统一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台财预审发〔2020〕1号)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内部审查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按如下要求报批:市本级财政投资超过50%且财政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的市本级单位非经营性项目,经市本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其他市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应完善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控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等方式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拨付等相关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对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社会关注度高,总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重要绩效评价结果将上报市政府、市人大。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对使用政府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直接投资项目,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对接项目预决算,跟踪项目建设情况,服务重大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为主的基建项目,以及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可以简化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