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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0-01-16 16:46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印发的《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尤其是新《预算法》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公布、《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结合台州最多跑一次改革及依法行政的需要,有必要制订《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界定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厘清部门和单位职责,强化部门和单位的理财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审流程和要求。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应当报同级人大审批。

三是完善全过程的政府投资绩效管理。增加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结合项目报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四是严格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明确规定,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五是明确了集中统一管理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根据《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分期将基建资金拨付至集中统一管理单位。

六是规范了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通过主体责任归位,强化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内部审查程序,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和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七是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市本级财政投资超过50%且财政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的市本级单位非经营性项目,经市本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其他市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

八是推进简政放权。按照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要求,对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内容充分放权,减少了财政审核、审批事项。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台州市财政局经建处,联系电话:0576-8820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