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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委宣传部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7-23 15:37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发文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

文号

台财行发〔2020〕4号

发文时间

2020-7-23

实施日期

2020-8-1

统一编号

ZJJC12-2020-0003

有效性

废止

市级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文化旅游发展政策的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委宣传部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7月23日

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 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2.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

3.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融媒体建设;

4.影视公共文化服务及产业发展;

5.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建设;

6.文艺精品创作的扶持与奖励;

7.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群文赛事;

8.网络文化建设;

9.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二)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

1.文化和旅游宣传相关工作;

2.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3.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和合书院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管理和使用;

4.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6.公共文化和旅游场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7.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8.文化和旅游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

2.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

3.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及产品体系建设;

4.文化和旅游市场推广及产业项目推介;

5.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等项目。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

(二)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

(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实施项目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下达;

(二)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对专项资金

绩效自评的抽评;

(四)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竞争类项目和非竞争类项目分别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竞争类项目是指在按申报指南规定提交的申报项目中,择优选取支持的项目。非竞争类项目是指除竞争类以外的项目,包括市委或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市级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政策兑现项目等。

第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非竞争类项目预算方案、填制专项资金计划审批单,商市财政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竞争类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年度竞争类项目的申报指南;并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申报主体合规性、申报内容完整性等方面的初审。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织成立竞争类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涉及产业补助的,评审小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业人员。

评审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经办、审批人员,以及其他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受聘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介绍初审情况和扶持政策。

评审小组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各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结合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入围项目并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

第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竞争类项目预算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拨付和收回、项目跟踪和完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财政局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库,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具体项目的储备、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的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相关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安排用于台州广播电视总台、台州日报社的补助资金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企发〔2011〕15号)、《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行发〔2017〕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