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台财法发〔2022〕4号 |
发文时间 | 2022-04-12 | 实施日期 | 2022-04-12 |
统一编号 | ZJJC12-2022-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室、局、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局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其他市级主管部门联合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件(见附件1),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见附件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见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